企业创新赋能 |短视频爆火背景下暗藏版权问题,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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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赋能 |短视频爆火背景下暗藏版权问题,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如何认定?

短视频二次创作是什么?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演进,短视频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短视频是指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的十五分钟以内的视频形式。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的爆火,短视频的创作时长更是普遍压缩在了五分钟以内,微博、今日头条等主流软件也乘着这股东风推出了各自的短视频频道。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又称再创作,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仿作、引用或加以发展的创作模式,其产生的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作品。

影评类二次创作作为一种在版权法上有争议的创作类型,一直广受讨论。对于这种特殊的创作手段,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较好地保护创作者利益。合理使用通常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必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然而并非所有的二次创作都可以适用合理使用,本文试图从演绎作品与影评类二次创作的区分,以及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角度,同时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理论,试析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的界线。

短视频二次创作版权如何认定?

短视频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次创作者如需使用原作品,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满足符合法定情形、表明作者身份、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

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不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范围内;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原作品通常为在电视台和主流视频网站等公共媒介公开播放的作品,符合“接触”标准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实质性相似”标准,则要根据各个短视频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直接截取部分原作品中的片段未进行二次加工的作品,由于其故事情节或连续的数帧、数十帧画面完全一致,符合实质性相似的规则,通常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而对于原作品进行的简易剪辑,虽然有二次加工的痕迹,但是加工程度浮于表面,部分加工素材甚至可能是网上被使用的素材、通用素材,并且加工内容在短视频中占比较少,由于其内容依旧是源自于原作品,内容上也有高度近似,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较大。

至于高度二次加工的作品,比如少量截取原作品的故事片段或画面,进行了诸如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混合剪辑、原创配乐等深度加工,具有合理的引用原作品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具有不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

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①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比如是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目的,是否属于少量合理引用原作品等等。

② 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擅自剪辑影视作品的某些短视频宣称“十分钟带你看完当红xx电视剧”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实现(比如在长视频平台的付费播放收益等)。又比如,将正在销售期间的单机游戏的主线剧情剪辑成短视频在流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播放,则可能让消费者因为“剧透”而严重丧失购买意欲。

③ 短视频中是否标明原作者身份和作品名称

如果短视频较为完整的引用了原作品的较长片段,但未标明原作者的身份和名称,甚至故意通过剪辑工具等软件去除原作者特意设置的水印等身份要素,则很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2. 短视频播放平台的侵权行为认定

短视频播放平台在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混合经营的情况。不少平台既是内容提供商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此短视频播放平台既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又可能构成间接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七条)。

因此,如果平台以官方账号发布侵权短视频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平台收到权利人投诉,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短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短视频播放平台和短视频剪辑发布者之间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约定短视频剪辑发布者按照要求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进行商业推广后和短视频剪辑发布者共享收益,平台按照约定向用户推送该短视频,或者以各种“分红”“激励规则”诱导用户大量上传侵权短视频等情况下,平台视情况很可能构成教唆侵权,甚至是直接侵权。

关于新微超凡知识产权小结

短视频时代,许多企业选择利用短视频平台为公司进行宣传,这种方式在当今可以说是一种成本极低、收益颇高的宣传方式。然而,发布短视频类作品,往往伴随着网络平台之间的借鉴,如何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规避版权问题,这篇文章或许能给您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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